上海目前权证创设机制和香港比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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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本文编辑:股票投资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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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发行人的不同,权证可分为股本权证与备兑权证。股本权证(Equity Warrant),是由权证标的资产的发行人自行发行,通常伴随企业股票或公司债发行,藉以增加相关资产对投资人的吸引力。备兑权证(Covered Warrant),则是由权证标的资产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(银行或券商等资信良好的专业投资机构)发行,向投资人提供一种管理投资组合的有效工具。
2005 年11 月,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《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标志着我国券商发行备兑权证正式登上国内证券市场的舞台。该通知允许创新试点券商创设权证、注销权证,前提条件是要担保抵押,这套制度与海外权证市场有较大不同。
1、权证创设
我国目前创设是对市场中已有权证的再发行。创设而来的权证,其条款、证券简称、交易代码都与原有权证一样,实质上相当于原有权证的增发。因为目前我国权证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产生,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以权证的方式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,第三方创设的权证使用相同的交易代码,权证供应量被扩大,这直接影响原流通股东的利益。这正是前一段时间争论创设权证是否合法的主要缘由。
香港权证的持续发行则有较大不同,在香港权证市场,针对某个市场指数、股票,可以有多个发行商、不同形式、不同到期日期的权证产品,每一只权证都有各自的标识。2005年10月香港针对恒生指数有认购权证49只,认沽权证48只,当月到期权证高达23只;针对汇丰控股衍生的权证,其中有认购权证77只,认沽权证10只,当月9只权证到期。
2、全额担保抵押
无论是创设认购权证还是认沽权证,交易所都要求证券商提供全额担保抵押。其中,证券商创设认购权证时,需要抵押与所创设的权证设定的或有请求权对应的全部标的股票;而在创设认沽权证的时候,需要向交易所提供相对应的保证金。这可以被认为监管机构控制权证再发行风险的主要举措之一,却直接降低了权证创设效率。权证发行人需要较丰裕的可支配资金,同时在全额担保条件下,被动地承受所抵押资产贬值的风险。
对权证发行人(创设人)的风险管理措施可以分为几种类型。第一种就是上海、深圳目前的做法,即要求即每发行一份权证需要全额担保抵押;第二种方式允许发行人采用 Delta(权证价格对标的资产价格改变的敏感度)动态调整持仓的方式进行避险,要求设立专门的避险账户,监管机构对该账户进行监督,对于和第一种方案中标的资产数量的差额部分,或要求以等额现金补足在该账户中,或限制额度;第三种方式仅设定发行人的资格门槛,不对发行人避险交易进行控制。很显然,上海、深圳目前采用的的一种模式,而香港权证发行采用的是第三种模式。
3、权证注销
根据规定,创设权证后,创设人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注销权证。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,结算公司当日注销权证,次日解除对相应股票或资金的锁定。创设人每日申请创设或注销权证均不得超过1 次,每次创设或注销数量均不低于100 万份。
香港并没有刻意规定权证注销制度。权证交易中采用做市商制度,该制度允许发行人在维持市场流动性时,库存相当数量的权证产品。从投资者的角度,权证投资者倾向于在临近到期时把权证卖给发行人,以便锁定利润或止损。这造成了到期时在外权证流通数量也可能大大减少(见下表)。但这种数量的减少与上海、深圳交易所目前因权证注销机制引起的减少有很大的不同。上海、深圳交易所的规定将刺激权证创设人以盈利为目的、主动注销在外流通中的权证,投资者往往要遭受权证注销带来的市场冲击;而香港权证市场在到期流通数量的减少过程中,投资者是主动的,发行人(其中许多担当做市商)是被动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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